不同的地区生育政策不一样,广西边境居民可生育四胎,还可以像生三胎一样获得就业、住房、教育、财政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教育、养育、生育负担。具体规定是若夫妻双方居住地和户籍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已经生育了三个子女的夫妻,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此外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可等额再生育,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其他情形也可按照规定再生育。
部分地区对于生育四胎属于超生,而超生罚款标准并没有统一的全国标准。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情况制定计划生育条例来确定,所以不同地区的超生罚款金额不一样,有的地方低,有的地方高。
目前只有广西出台了生育四胎的政策,但只是广西边境居民可生育四胎,还需夫妻双方居住地和户籍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另外还有子女死亡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生育四胎。
据了解,广西边境城市有8个,分别为东兴市、防城区、龙州县、宁明县、大新县、凭祥市、那坡县、靖西县,从2022年3月开始,广西这几个地区是允许生育四胎的,而且夫妻双方居住地需在这几个边境城市,户口也需是边境城市户籍,才可以生育四胎,其他地区则规定一对夫妻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子女。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生育四胎的补助政策,只有广西表示边境居民可以生育四胎,可以像生三胎一样获得政策支持,以下是广西生育四胎具体补助政策:
1、增加产假
夫妻双方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除此之外,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可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2、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增加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哺乳期间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不受影响,工资、补贴、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3、独生子女家庭增加退休金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每月每人增发退休金按照下列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但是在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以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4、提供托育服务
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5、提供妇女就业服务
妇女哺乳、生育和怀孕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并享受特殊劳动保护,还可为因为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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