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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水费的查询、缴纳等相关问题
今天
小河就来给大家送上“锦囊妙计”
由于每个区县的供水企业不一样
每个小区的水费缴纳方式也不一样
小河为大家整理了
部分区县的供水企业供水服务电话
如果有水费的查询、缴纳、户号等问题
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询问小区物业或者
除此之外
还有一些用水小常识要向大家科普
快和小河一起学起来
01
为什么家中放出的自来水有时候呈乳白色?
自来水发白主要是因为供水管网中溶入了空气。自来水在长距离输送过程中,有时需要加压才能送达千家万户,尤其是通过加压泵站加压输送时,过大的压力会使空气溶入水中。当自来水从水龙头流出时,水中的空气会因恢复到常压而释放出来,形成无数的微小气泡。由于气泡体积极小,肉眼感官上呈现乳白色。在容器中静止数分钟, 溶解在水中的空气释放完后,水就变清澈了。这是一种正常的物理现象,不是自来水水质问题。
02
发现自来水有异味如何处理?
1、正常情况下自来水是没有异味的。用户所感受到的异味绝大多数是指的残留在自来水中的消毒剂引起的类似消毒水味道的“氯”味。自来水有轻微“氯”味是正常的,这是因为用来生产自来水的原水都是来自自然界的天然水体,或多或少都有受到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为确保自来水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避免发生水媒传染病,自来水在净水处理过程中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目前常用的消毒剂为含氯制剂。同时,为了确保自来水在长距离的输送过程中不受到微生物的二次污染,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自来水中必须含有一定的余氯量。对一般人而言,这种浓度的自来水闻起来或喝起来不会有明显的味道,只有少数嗅觉或味觉较敏感的人才会感觉到有消毒水味,这对人体健康并无影响。
03
自来水烧开后表面出现一层薄膜或结垢是什么原因?
自来水烧开后表面出现一层薄膜或少量结垢是正常现象。这是因为用来生产自来水的原水主要取自地表水或地下水,地表水和地下水都属于天然水体,其中含有一定量的钙、镁等离子。这些离子在常温下溶解于水中肉眼无法发现,一旦加热,便有不少钙、镁离子以碳酸盐形式沉淀出来,量少时漂浮在水面形如薄膜,长期积累就会在烧水容器内结垢,俗称水垢。水垢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钙、碳酸镁。水中钙、镁离子含量多少一般用硬度指标来衡量,成都市自来水的硬度长期在100-200毫克/升左右波动,远远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450毫克/升, 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04
为什么早晨刚开始用水时放出的自来水发黄呢?
造成自来水发黄的原因有很多,如果是经常性发黄,主要是因为居民户内管道使用年限太长或使用了劣质管材、水龙头等造成的。如果管道内壁未做防腐处理,或水龙头材质较差,被水浸泡后,容易锈蚀产生锈垢,早上打开水龙头放水时,铁锈随水放出,形成黄锈水,用户就会感觉到水质发黄。若户内管道使用已久,又经常性水质发黄,应考虑更新户内管道。如果是偶尔发黄,比如停水后再次来水时,这种情况引起的水浑、水黄持续时间很短,用户自行排放一段时间即可恢复正常。
05
关于水质的几个重要指标
浑浊度:简称浊度。顾名思义为水的浑浊程度,是表达水中不同大小、相对密度、形状的悬浮物、胶体物质、浮游生物和微生物等杂质对光产生效应的表达语。虽然并不直接表示水体中各种杂质的含量,但与其存在的数量是相关的,所以浑浊度也是水厂中的重要运行参数,是水净化过程中常用的操作参数,控制各个净化工序中浑浊度可以保证出厂水质量。
余氯:系指用氯消毒时,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剩余的余氯量。为保证饮用水消毒效果,同时确保自来水在长距离输送过程中不受微生物的二次污染,自来水中必须要保留一定量的余氯含量。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管网末端水余氯含量不应低于0.05毫克/升。
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作为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之一,原因一是能够指示肠道传染病菌存在的可能性;二是大肠杆菌一般与伤寒、痢疾杆菌等互有联系,有这些致病性细菌时一般均存在大肠杆菌。且大肠杆菌在水中对氯的抵抗力比一般致病菌要强,用其作为水质指标可以提高水的卫生安全度。如果饮用水中大肠菌群没有检出,说明饮用水中无肠道致病菌存在。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为为每一百毫升不得检出。
06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
1、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2、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消防、园林、环卫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申建部门管理和维护。
3、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掩埋阀井和水表;
(3)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4) 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5) 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
4、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5、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
以上内容摘自《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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